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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侠与杨玉臣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侠,杨玉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2128号原告:杨侠,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西六家子乡。被告:杨玉臣,男,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西六家子乡。原告杨侠与被告杨玉臣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杨侠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侠负担。审判员  闫国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许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