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侠与杨玉臣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侠,杨玉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2128号原告:杨侠,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西六家子乡。被告:杨玉臣,男,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西六家子乡。原告杨侠与被告杨玉臣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杨侠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侠负担。审判员 闫国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许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