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孟祥贺对贾立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祥贺,贾立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财保33号申请人:孟祥贺,女,满族,1988年2月19日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贾立军,男,汉族,1973年3月2日生,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孟祥贺与被申请人贾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依法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贾立军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贾立军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案件申请费220.00元由被申请人贾立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须在本裁定送达后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佳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云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