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5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小燕与重庆市二十四城家居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燕,重庆市二十四城家居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758号原告:陈小燕,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市二十四城家居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黄晓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燕诉被告重庆市二十四城家居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正书、刘开禄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燕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小燕负担。审判员 何嵘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向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