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喻胜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喻胜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244号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洪华村11号3楼。法定代表人:吴建华,系经理。被告:喻胜利,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喻胜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奇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余晓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