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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湘潭市湘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姚汉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市湘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姚汉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湘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板塘乡光华村光华组。法定代表人罗学斌。被执行人姚汉凡,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湘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汉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汉凡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湘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湘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湘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汉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紫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