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茶支行、方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茶支行,方玉凤,张武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86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茶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舒茶镇合安路176号。组织机构代码15314321-3。负责人:罗守进,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方玉凤,女,1962年10月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张武万,男,1952年7月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茶支行与被执行人方玉凤、张武万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523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对被执行人方玉凤所属位于舒城县城关镇飞霞水杉路商贸区商铺1至2层55号(证号:皖舒房权城关字第××号号)房产予以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方玉凤所属位于舒城县城关镇飞霞水杉路商贸区商铺1至2层55号(证号:皖舒房权城关字第××号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李书超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褚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