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贾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962号原告:贾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林刚,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被告在婚后一个月就离家出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在婚前给付被告的彩礼款18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彩礼款应为168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贾某与被告郭某自愿离婚;二、被告郭某返还原告贾某彩礼款80000元,自XXXX年XX月XX日起于每月月底前向原告贾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X)支付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若被告有一期不还,原告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未还彩礼礼金;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彩礼礼金;四、原告处的共有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处的共有财产归被告所有;五、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执;六、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董兆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