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彭天俊、熊勇义与周旷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天俊,熊勇义,周旷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1196号原告:彭天俊,男,1965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熊勇义,男,1983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林,衡阳县西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旷梅,女,1978年5月22日生,汉族,居民。原告彭天俊、熊勇义与被告周旷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彭天俊、熊勇义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以诉讼标的尚不确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天俊、熊勇义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彭天俊、熊勇义负担。审 判 长 肖启生审 判 员 许丽华人民陪审员 刘莅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吴银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