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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胜英、龙长江、肖福斌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胜英,龙长江,肖福斌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民特22号申请人:陈胜英,女,生于1954月1月1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玉丰村*组,身份证号码:5107241954********。申请人:龙长江,男,生于1997年10月18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秀水镇东风村*组,身份证号码:5107241997********。申请人:肖福斌,男,生于1966年9月29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秀水镇方林村*组,身份证号码:5107241966********。委托代理人:肖婷婷,系肖福斌的女儿。���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陈胜英、龙长江、肖福斌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任杰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查明:2017年2月19日晚,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秀水派出所接到申请人龙长江的报警称:其母张世蓉被发现在人民台市场泸州老窖门市床上已死亡。”经市区公安机关开展的调查、走访、勘验、尸检和法医学鉴定等后证实张世蓉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且排除他杀。此事中与张世蓉系情人关系的肖福斌有一定的民事责任。经双方于2017年7月19日申请绵阳市安州区秀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申请人肖福斌一次性支付张世蓉死亡赔偿金共计25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圆整);二、本协议为一次性协调处理,今后双方不���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矛盾纠纷,否则后果由滋事方承担;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秀水派出所留存一份;四、本协议双方签订生效;五、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同意后于2017年7月31日之前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陈胜英、龙长江、肖福斌提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胜英、龙长江与申请人肖福斌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本院确认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100元,申请人肖福斌自愿负担。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