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黑山县某某镇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黑山县某某镇某某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218号原告:陈某某,男,195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黑山县。被告:黑山县某某镇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贺某,职务院长。住所地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黑山县某某镇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5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名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