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简黎明诉蒋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黎明,深圳市袋鼠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蒋雄,刘利胜,刘伟,郭金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610号原告简黎明。被告深圳市袋鼠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三联路弓村二区25栋403号。法定代表人蒋雄,公司负责人。被告蒋雄。被告刘利胜。被告刘伟。被告郭金华。原告简黎明与被告深圳市袋鼠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蒋雄、被告刘利胜、被告刘伟、被告郭金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简黎明于2017年8月1日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袋鼠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蒋雄、被告刘利胜、被告刘伟、被告郭金华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黎明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袋鼠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蒋雄、被告刘利胜、被告刘伟、被告郭金华的诉讼。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89元,原告简黎明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夏月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尹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