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冯丽华、何小红与被告李剑、王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丽华,何小红,李剑,王春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1032号原告:冯丽华,女,汉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南部县。原告:何小红,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波,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剑,男,汉族,1968年12月22日出生,住南部县。被告:王春华,女,汉族,1966年6月21日出生,住南部县。冯丽华、何小红与李剑、王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冯丽华、何小红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丽华、何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冯丽华、何小红负担。审判员 王琳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向明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