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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冯丽华、何小红与被告李剑、王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丽华,何小红,李剑,王春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1032号原告:冯丽华,女,汉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南部县。原告:何小红,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波,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剑,男,汉族,1968年12月22日出生,住南部县。被告:王春华,女,汉族,1966年6月21日出生,住南部县。冯丽华、何小红与李剑、王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冯丽华、何小红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丽华、何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冯丽华、何小红负担。审判员  王琳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向明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