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马占龙与王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龙,王树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4民初450号原告:马占龙,男,1957年8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王树发,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马占龙诉被告王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占龙、被告王树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占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树发返还借款9274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到2015年期间,被告王树发先后两次借原告马占龙人民币92740元,用于其铁艺加工厂的资金周转,共立借据两份。此款经多次催要未能给付。被告王树发承认原告马占龙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在生意不好,无能力偿还。本院认为,被告王树发两次借原告马占龙人民币92740元,事实存在,应当返还。原告马占龙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树发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全部返还原告马占龙借款927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8.5元,减半收取计1059.25元,由被告王树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代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哲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