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安庆校与刘金生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校,李建平,刘金生,李大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安庆校,男,1963年11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人。被执行人:伍炳国,男,1963年3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李建平,男,1962年4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刘金生,男,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李大妹,女,1966年9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校与被执行人伍炳国、李建平、刘金生、李大妹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伍炳国、李建平、刘金生、李大妹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庆校借款本金人民币107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430元、执行费13244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伍炳国、李建平、刘金生、李大妹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毛 昊审 判 员 廖能浩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