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基胜申请执行柏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基胜,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陈基胜。被执行人:柏林。申请执行人陈基胜与被执行人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5)泾民一初字第01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然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柏林名下位于泾县泾川镇迎宾路天龙美食城的房产,但该房产已设置抵押且已被另案件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一初字第01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戴 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