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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3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白斯琴图雅与奈曼旗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斯琴图雅,奈曼旗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3030号原告:白斯琴图雅,女,1969年1月1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东,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奈曼旗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青山路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绍兴,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斯琴图雅与被告奈曼旗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斯琴图雅撤回对被告奈曼旗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4.00元,减半收取87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