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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赞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赞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27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文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赞赏。上诉人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赞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3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王化宿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