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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潘富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潘富龙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2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地址镇江市长江路267号翠堤春晓20幢。负责人:纪洋,该支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富龙,男,汉族,1977年6月23日生,,住丹阳市。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富龙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7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向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限其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述期限已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卫芳审 判 员  葛荣贵代理审判员  季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嫣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