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增宝与河南省兴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宝,河南省兴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少峰,余伟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040号原告:张增宝,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河南省兴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学恩。住所:濮阳县。被告: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彦军。住所:濮阳县。被告:刘少峰,男,成年人,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余伟祥,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宝诉被告河南省兴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少峰、余伟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增宝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增宝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增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洪杰承担。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