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锋、开封鑫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锋,开封鑫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2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锋,男,汉族,1985年6月21日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鑫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小北岗村。组织机构代码:57764820-7。法定代表人:高建立,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72182879G。法定代表人:张献军。马锋因与开封鑫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7)豫0211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立案前,马锋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马锋在本院立案前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48元退还给马锋。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莎莎审判员 樊利双审判员 苏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韶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