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屠荣仙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屠荣仙,唐芬,屠荣树,温岭市百鑫不锈钢制管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512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明标。被执行人屠荣仙。被执行人唐芬。被执行人屠荣树。被执行人温岭市百鑫不锈钢制管厂(普通合伙)。法定代表人屠荣仙。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屠荣仙、唐芬、屠荣树、温岭市百鑫不锈钢制管厂(普通合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台州中院作出的(2016)浙10民终72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屠荣仙、唐芬、屠荣树、温岭市百鑫不锈钢制管厂(普通合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人民币1046000元,并支付诉讼费19610元、申请执行费1305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屠荣仙、陶龙梅、屠家饶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闸北区宝昌路550弄1号的不动产,目前本院正在(2016)浙1081执1667号案件中拍卖,申请人同意处置后参与分配。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唐芬的财产线索,但无果。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5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军卫审 判 员 颜明志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戴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