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3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林峰与被告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峰,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379号原告:王林峰,1974年4月20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1983年7月10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林峰与被告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林峰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林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王林峰负担。审判员 李书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龙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