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5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白玲霞与王翠娥、宋华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玲霞,王翠娥,宋华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840号申请人:白玲霞,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居民,现住神木市。被申请人:王翠娥,女,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居民,现住神木市。被申请人:宋华则,男,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居民,现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王翠娥配偶。申请人白玲霞与被申请人王翠娥、宋华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白玲霞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翠娥、宋华则在店塔镇店塔村阳塔小组的分红款13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白增刚提供自有的车牌号为陕KN86**号起亚牌小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应当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翠娥、宋华则在神木市店塔镇店塔镇店塔村阳塔小组的分红款13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白增刚所有的陕KN86**号起亚牌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白玲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吕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