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管军、蒋丙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军,蒋丙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457号申请执行人:管军,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住。被执行人:蒋丙满,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住。申请执行人管军与被执行人蒋丙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申请人管军借款本金人民币124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03月03日执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蒋丙满无不动产信息、银行仅有小额存款、工商元登记、公安有数据。被执行人蒋丙满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车辆在(2016)浙1022执3058号案中被查封。被执行人蒋丙满在浙江泰达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拥有50%的股权、浙江省三门县海运有限公司拥有90%的的股权在(2016)浙1022执3058号案中被冻结。被执行人蒋丙满在(2014)台三执民字第285号案中被网上布控。2017年06月2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蒋丙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管军确认被执行人蒋丙满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胡金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