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王伟亮与昌邑市供销商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亮,昌邑市供销商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508号原告:王伟亮,昌邑市供销商场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影洁,昌邑昌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昌邑市供销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利民街393号。法定代表人:孙晓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伟,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华,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亮诉被告昌邑市供销商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明琪人民陪审员 夏新刚人民陪审员 韩凤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