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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焜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焜生,林美娟,胡昂,陈朱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877号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517378-8。法定代表人孙志明,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胡焜生,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林美娟,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胡昂,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陈朱仪,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胡焜生、林美娟、胡昂、陈朱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胡焜生、林美娟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胡焜生已支付的利息人民币13000元在其应支付的利息款中予以扣减),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被执行人胡昂、陈朱仪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胡昂、陈朱仪与申请执行人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且部分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胡焜生、林美娟、胡昂、陈朱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振宇执行员  郑春生执行员  吴劲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佩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