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萍乡市利盛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萍乡市利盛经贸有限公司,张恒,沈雪招,李寿明,邓秀萍,江西省萍乡市铸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建设中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8345748XK。负责人:冯亮,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嘉,男,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萍乡市利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121号5楼,组织机构代码68850428-1。法定代表人张恒。被执行人:张恒,男,198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沈雪招,女,1976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李寿明,男,195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邓秀萍,女,1960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铸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高坑周家坊,组织机构代码70563710-8。法定代表人李寿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恒、沈雪招、李寿明、邓秀萍、萍乡市利盛经贸有限公司、江西省萍乡市铸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寿明所有的位于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麦国社区栋(产权证号:LF××39)房屋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寿明所有的位于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麦国社区(产权证号:LF××39)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刘清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晏学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