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执4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上辉、王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上辉,王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4220号申请执行人:陈上辉,男,汉族,1947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王夏明,男,汉族,1960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申请执行人陈上辉与被执行人王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598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陈上辉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2年7月13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13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7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900元、公告费26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1月1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7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吴明烽执行员 黄 雄执行员 林祖泰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陈 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