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民初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史凤波与邯郸市九金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凤波,邯郸市九金儿童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743号之一原告史凤波,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邯郸市九金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第四疃镇河西寨村西。法定代表人李晓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凤波与被告邯郸市九金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凤波申请撤回对被告邯郸市九金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凤波撤回对被告邯郸市九金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宪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郑晓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