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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3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赵和顺与瞿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和顺,瞿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81民初3135号原告:赵和顺,男,194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瞿健,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原告赵和顺与被告瞿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柳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和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瞿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和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尽快给付原告借款43万元及本金37万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我和被告的父亲是朋友,被告父亲向我说他儿子在网上赌钱欠了很多债,他帮儿子还了很多债,为了偿还剩余的债务、挽回儿子的婚姻,他想帮儿子筹集资金做生意,被告的父亲让我给予帮助。2014年7月22日,借给被告的父亲瞿桂祥20万元转账支付。过了一个月之后,因为瞿桂祥说还要购货,又向我借款10万元,这笔钱是现金交付。过了几个月,瞿桂祥又向我借款4万元,也是现金。借完4万元之后不久,被告需要买车,又通过其父瞿桂祥向我借款3万元现金。我共计借给被告的父母37万元。2015年12月30日,被告的父母向我重新出具借条,并承诺支付部分利息,向我出具43万元的借条一份,被告为其父母担保。此后被告及其父母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瞿健在答辩期内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书面证据。针对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2015年12月14日的借条一份,证明自己的主张,借条内容为:经结算截止到2015年12月30日,瞿桂祥、吴同华借赵和顺人民币肆拾叁万元整,自2016年元月1日起,此款利息按月息壹分计算。由瞿桂祥、吴同华于2017年元月起开始归还。2017年6月底前归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2017年12月底前归还壹拾万元整。余款及利息于2018年底前全部还清。如瞿桂祥、吴同华有一期未按期归还,剩余借款及利息视为到期,赵和顺可将剩余全部借款及利息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借款人瞿桂祥担保人瞿健吴同华。同时提供农村商业银行的明细清单一份,证明2014年7月22日转账20万元至瞿桂祥账户。原告提供的借条及银行明细清单,均是原件,被告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与主债务人瞿桂祥之间有借款合意且借款已实际交付,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已生效。原告与被告瞿健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告瞿健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瞿桂祥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被告瞿健作为担保人也未能履行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瞿健履行保证责任,归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瞿桂祥约定了2016年1月1日以后的利率为月利率1%,原告主张按该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瞿健作为担保人偿还借款后,有权向主债务人瞿桂祥追偿。被告瞿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瞿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和顺借款本金37万元及2015年12月30日之前的利息6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金37万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0元,依法减半收取3875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545元,由被告瞿健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瞿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判员  柳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许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