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河南亚东量具有限公司、张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河南亚东量具有限公司,张亚军,张存金,杨爱香,商丘市金诺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693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商字广场东北角。负责人:霍振峰,行长。委托代理人:葛磊,周言(实习),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被告:河南亚东量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法定代表人张存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亚丽,该公司员工。被告:张亚军,男,汉族,1987年10月29日出生,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张亚丽(系张亚军之姐),女,汉族,1984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张存金,男,汉族,1963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张亚丽(系张存金之女),女,汉族,1984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杨爱香,女,汉族,1964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张亚丽(系杨爱香之女),女,汉族,1984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商丘市金诺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法定代表人:曹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靳留安,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中原银行商丘分行)与被告河南亚东量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量具)、张亚军、张存金、杨爱香、商丘市金诺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诺担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