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焦作市相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张秀枝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作市相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张秀枝,刘家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督1号申请人:焦作市相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与南通路交叉口往南5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刘其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利,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秀枝,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被申请人:刘家新,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申请人焦作市相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秀枝、刘家新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14日发出(2017)豫0802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秀枝、刘家新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张秀枝、刘家新均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其异议符合终结督促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豫0802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2673元,由申请人焦作市相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皇甫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