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827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和静县八棵树供销社与马跃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静县八棵树供销社,马跃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937号原告:和静县八棵树供销社,住所地新疆巴州和静县。法定代表人:张作宗,系该供销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邦成,系新疆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跃玲,女,汉族,籍贯新疆和静县,系农民,住新疆和静县。原告和静县八棵树供销社与被告马跃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以原告和被告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静县八棵树供销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18.29元,减半收取109.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和静县八棵树供销社负担。审判员  雷新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双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