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肖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肖胤,潘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82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负责人:李中文,行长。被执行人:肖胤,男,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潘亚琴,女,1983年8月2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咸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肖胤、潘亚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胤、潘亚琴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6317.88元、利息5677.73元、逾期利息10408.70元(截止至2016年3月24日)、逾期复利45510.09元(以91995.61元为计算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6年3月25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止)、迟延履行金4964.04元(以102404.31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6年10月28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348元、执行费1633元,以上款项共计156859.44元。但被执行人肖胤、潘亚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胤、潘亚琴银行存款156859.4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