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卢扬隆、林建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卢扬隆,林建彬,泉州诚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371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建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55558。主要负责人:孙国强,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悦悦,女,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奕君,女,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卢扬隆,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林建彬,女,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泉州诚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6号“永宏花苑”B部裙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49246H。法定代表人:曾志宏,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卢扬隆、林建彬、泉州诚源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亮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代理审判员 魏鋆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江艺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