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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绵阳市海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三台县光辉镇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海峰建设有限公司,三台县光辉镇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海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长虹大道。法定代表人:尚荷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三台县光辉镇学校。住所地三台县光辉镇。法定代表人:王东,该校校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绵民终字17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台县光辉镇学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三台县光辉镇学校的银行存款4235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旭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