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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汪清县恒瑞供热有限公司与金太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清县恒瑞供热有限公司,王吉民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876号原告汪清县恒瑞供热有限公司,住所汪清县。法定代表人周岩,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波,男,汉族,法律顾问,住汪清县。委托代理人金太虎,男,朝鲜族,法律顾问,住汪清县。被告王吉民,男,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清县恒瑞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太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清县恒瑞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汪清县恒瑞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钢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