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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3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锋与王新春、俎石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锋,王新春,俎石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民初3220号原告:张锋,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现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王新春,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俎石滚,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东,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锋与被告王新春、俎石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锋,被告王新春、俎石滚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4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5月9日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9日,王新春从原告处借款45万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俎石滚对其中5万元提供担保。王新春辩称,案由错误,本案实际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王新春将其分别的工程部分转包给张锋,张锋共两次向王新春支付工程保证金计30万元;因工程停工,王新春在非本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向原告出具借款本金为45万元借条,其中15万元为利息,故原告主张的借款数额过高。王新春分别于2014年春节偿还3万元、2015年4月29日偿还3万元、2015年7月4日偿还2.6万元,共计8.6万元,应予以扣除。俎石滚辩称,我仅对债权5万元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新春承建郏县赢泉雅苑小区1#、2#、3#、4#,将水、电、暖工程分包给张锋。王新春以承接工程为由收取原告保证金30万元。经双方对工程款决算后,2014年5月9日,张锋向原告出具借条,主要载明:“今借张锋现金肆拾伍万元整,2016年11月1日需还款伍万元,余款2017年春节还完,借款人王新春,担保人俎石滚(我担5万元正)。2015年4月29日,王新春支付原告3万元。2015年7月4日,王新春支付原告2.6万元。本院认为,本案中借条约定的借款实际并未足额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未生效,双方当事人未形成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王新春辩称与原告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于2014年5月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系双方对因工程承建产生的保证金、工程款决算后的明确约定,原告亦予以认可。借条系对未付工程保证金、工程款进行确认和处分,因此本案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张锋与王新春系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王新春出具的借条真实有效,应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其辩称非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王新春辩称已支付8.6万元,仅向法庭提交5.6万元款项交付凭证,未对剩余款项的交付提交证据或作出合理性陈述,原告亦不认可,故本院认定王新春已支付数额为5.6万元。二被告未按照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扣除已支付5.6万元,王新春应对剩余的工程款39.4万元承担支付责任。借条显示担保人为俎石滚,其签字摁印行为具有建立保证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且原告主张在保证期间内,俎石滚应对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锋主张的利息损失,应自2017年春节即2017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新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锋工程款39.4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俎石滚对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张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张锋负担580元,被告王新春负担35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燕金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耿鹏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