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3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362-1齐二芳与王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二芳,王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91执362-1号 申请执行人齐二芳,女,1989年6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娜娜,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 齐二芳与王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豫0191民初1586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王娜娜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齐二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娜娜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齐二芳尚未实现的债权共725252.72元(本金704852.72元,自2017年1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迟延利息,诉讼费2040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158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花显 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志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