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0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0437于大江与汤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大江,汤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437号原告:于大江,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松,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伟,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全胜,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辉,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大江诉被告汤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大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仲 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治红书记员 司忆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