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杜宝忠与宋万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宝忠,宋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722民初650号之一原告:杜宝忠,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鄂温克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宋万强,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杜宝忠诉被告宋万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杜宝忠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宝忠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宝忠负担。审 判 长 王秀梅人民陪审员 庞艳芝人民陪审员 曹 满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艳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