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州开发区大晨制衣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州开发区大晨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91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大楼四楼。法定代表人郭德帅,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赣州开发区大晨制衣厂,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龙镇蟠龙圩龙发市场旁。法定代表人黄瑞景,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赣州开发区大晨制衣厂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执行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诉。审 判 长 罗美娥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人民陪审员 曾令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声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