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7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印静、平山县温塘镇板山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印静,平山县温塘镇板山村民委员会,平山县温塘镇板山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7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印静。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科,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山县温塘镇板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春英,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山县温塘镇板山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负责人:闫书林,组长。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弟,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印静因与被上诉人平山县温塘镇板山村民委员会、平山县温塘镇板山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1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中,双方均认可签订过承包协议并经小组村民会议通过,由闫书林代为签字的村民代表也均知晓双方签订承包协议的事实,只是双方对于承包期限说法不一,原审应查明是否存在承包期为5年的承包协议,本案中的承包协议已经履行十余年,承包费也已经缴至2019年,林业部门也依据本案中的承包协议为上诉人办理了《林权证》,原审应查明相关事实后在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1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印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褚玉华审判员 杨根山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建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