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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晓玉、谷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晓玉,谷晓,邓清铎,苏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085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邓晓玉,女,汉族,住泌阳县。被告:谷晓,男,汉族,住泌阳县。被告:邓清铎,男,汉族,住泌阳县。被告:苏闯,男,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邓清铎、谷晓、邓晓玉、苏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党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