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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3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邹美娜与孙成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3535号原告:邹美娜,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孙成恒,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临沭县。原告邹美娜诉被告孙成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美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9元,由原告邹美娜负担。审判员 孙秀 王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吕怡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