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3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邹美娜与孙成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3535号原告:邹美娜,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孙成恒,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临沭县。原告邹美娜诉被告孙成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美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9元,由原告邹美娜负担。审判员 孙秀 王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吕怡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