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干亚丹与陈小丹、何笑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亚丹,陈小丹,何笑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2312号原告:干亚丹,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章笑卫,乐清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小丹,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何笑影,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干亚丹诉被告陈小丹、何笑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陈小丹归还借款1200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何笑影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小丹于2016年11月13日向原告借款12000元,该借款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被告何笑影自愿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小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干亚丹欠款12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二、被告何笑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小丹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小丹、何笑影负担,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陈小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亚东人民陪审员 张金胜人民陪审员 陈 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黄一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