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葛凤春与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318号葛凤春,女,汉族,1965年11月9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村。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葛凤春申请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民终38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葛凤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民终38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