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5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秀忠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5刑初62号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秀忠,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中专文化,住镇安县,农民。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限制人身自由,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诉刑诉字(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秀忠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江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秀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初,被告人李秀忠在镇安县与之前相识的被害人周正红在交谈中,谎称自己在西安认识一些省市领导,能通过关系安排周正红的儿子到陕西信合工作。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告人李秀忠又谎称用自己的两辆汽车作为抵押,提出向周正红借款10万元,周误认为被告人李秀忠有车抵押,遂于2016年5月6日周让白世亲通过网银向李秀忠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被告人李秀忠得款后伺机逃离镇安并将手机号停用。2016年6月初,被告人李秀忠对同学白宗林谎称认识多名省市领导,可以通过关系安排亲朋到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白宗林将此事告知朋友陈峰,陈峰又将此事告知其朋友被害人狄立明,狄立明欲将其女调回陕西工作,白宗林便将陈峰、狄立明引见给李秀忠。2016年6月18日,狄立明、陈峰等人与李秀忠在西安见面,被告人李秀忠谎称自己可将狄立明之女调回安排在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但需费用13万元,需预付三万元定金。后陈峰分别于6月18日、21日向李秀忠银行账户共计转账3万元。随后被告人李秀忠假意让狄立明父女到西安面试,并要求付清剩余费用,狄立明察觉有诈并返回镇安,后无法与被告人李秀忠取得联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秀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正红、狄立明陈述;有证人周军、白世亲、丁喜群、陈峰、白宗林、狄军证言,有公安机关接处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有辨认笔录及照片,有书证被告人个人活期明细清单、理财金账户明细单、转账凭证及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秀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秀忠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秀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亦能缴纳罚金,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秀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正健审判员 韦 霞审判员 曹东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龙 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