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民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玉萌、渝水区团结西路大观园美食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萌,渝水区团结西路大观园美食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民终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萌,女,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火生,新余市渝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渝水区团结西路大观园美食店,原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团结西路。经营者:姚克兵,男,1971年1月27日,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玉,新余金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玉萌因与被上诉人渝水区团结西路大观园美食店(以下简称大观园美食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6)赣0502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大观园美食店在渝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前注销,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张玉萌在大观园美食店经营期间因打扫卫生摔伤,经渝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其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大观园美食店应向张玉萌支付的工伤赔偿,也是债务的一种,该债务在大观园美食店注销后,应由经营者承担。一审没有变更经营者姚克兵为本案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6)赣0502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玉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熊 乔审判员 简永辉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梦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