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31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男,1971年3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李某,女,1984年7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胡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