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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31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男,1971年3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李某,女,1984年7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胡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琼 搜索“”